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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五周年 | 做公共利益守护者——案例汇编(二)
时间:2022-07-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过去五年,湖州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切实履行公益诉讼职责,准确把握时代发展新形势、国家治理新要求、人民群众新期待,积极稳妥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助力我市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努力为在高质量发展中推进“两个先行”贡献检察力量。
  即日起,陆续发布检察公益诉讼五周年典型案例。
吴某某等六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主办单位: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
  关键词
  1、民事公益诉讼
  2、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3、非法捕捞水产品
  4、绿色司法理念
  5、生态检察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太湖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立足精准打击生态资源犯罪的同时,树立流域生态修复与强化警示教育并重的绿色生态司法理念,积极推动水生态修复增殖放流点建立、渔民退捕转产等工作,为长江流域水生态水资源水环境保护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的“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生态检察模板。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5日期间,吴某某伙同张某某等六人经事先预谋,明知2020年10月1日起太湖流域已禁止捕捞,仍使用快艇、捕虾地笼、剧毒农药、掺有剧毒农药的煤饼等工具,分四次在湖州市吴兴区环太湖附近离岸十余米湖水中非法捕捞太湖野生虾,并将非法所得太湖野生虾予以销赃获利。2021年2月1日,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2月8日,湖州市南太湖新区法院依法判决吴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判决已生效。
  调查和督促履职
  该案发生后,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成立由分管检察长牵头的公益诉讼专案组,合理布局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取证与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行政执法监督的关系,注重公益诉讼办案思维的提前介入,以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链标准为问题导向,做到刑行衔接、刑民结合,率先在该案的刑事审查阶段提出民事生态修复补偿方案,先导性、全方位、立体化做到既打击惩罚犯罪,又最大限度补偿挽救受损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切实担负起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使命,守住“太湖命脉”。在全面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层报浙江省检察院获得指定管辖,于2021年3月1日正式立案,并于2021年4月1日履行完毕公告期,经批准依法向湖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吴某某等六人连带承担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资源修复补偿金人民币56265元、非法捕捞渔业损失评估鉴定费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
  太湖是长江流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整个太湖水系共有大小湖泊180多个,也是构成湖州乃至浙江“美丽河湖”的重要生态水域,保护太湖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太湖十年禁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本案是长江流域实行十年禁捕以来,浙江省首例非法捕捞太湖水产品案,入选沪苏浙皖检察机关联合发布长江禁捕典型案例。
  一、注重公益诉讼提前介入,以问题导向提升监督实效。检察机关在刑事审查阶段提前介入公益诉讼的调查履职,加强同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刑行衔接、刑民结合。着重针对太湖生态公共利益受损的证据、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价值评估、公益诉讼法律适用争议等关键问题进行积极引导取证,巩固证据链条、厘清法律适用。如为充分掌握太湖流域禁捕退捕的政策及特有水产品价值认定等相关专业问题 检察机关跨省咨询江苏渔业政策专家,明确法律适用问题,认定太湖禁捕应具有与传统“禁渔区、禁渔期”同等的法律评价意义,并综合禁捕时间、市场环境等因素,精准认定了非法捕捞水产品价值。
  二、发挥生态检察办案优势,坚持生态修复和警示教育相结合。检察机关以太湖十年禁捕、水生态治理、“美丽河湖”专项行动为契机,以个案为起点,联合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并联动湖州市吴兴区法院、南太湖新区法院、吴兴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在太湖沿岸设置“南太湖水生态修复增殖放流点”,促进太湖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发展。在吴某某等人服刑期间,经检察机关多次对其家属上门走访,并通过驻监检察室深入开展教育工作,吴某某等人同意由家属代为履行增殖放流生态修复义务。同时检察机关加强以案说法,通过新闻报道拓宽案件影响层级,该案件先后在湖州日报、浙江法制报、浙江新闻客户端、浙江日报等主流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提升教育警示意义。
  三、深入践行生态文明理念,主动融入和推动社会治理。新时代检察机关应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理念,主动融入中心大局,服务法治浙江、美丽浙江建设,积极推动社会综合治理。本案中“小小太湖虾,体现大情怀”,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首创“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生态检察模式,除依法履行职责外,更聚焦案件背后的深层社会治理难题,针对太湖禁捕后产生的退捕转产、渔民安置等问题,通过同相关行政机关召开圆桌会议,共商落实太湖禁捕、保障渔民权益的有效举措。积极推动部门机制建设,联合相关行政机关出台协作办法,并针对案件中存在的使用农药非法捕捞太湖野生虾被销往本地水产品批发市场等问题,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审查,努力做好“后半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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