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去年以来,湖州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为提升社会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责任意识,湖州市检察院推出“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展播”特别专题,发布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敬请期待。
高某士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6日至7月20日,高某士在明知油条内不得过量添加硫酸铝铵的情况下,在制作油条的过程中超限量添加硫酸铝铵并将制作好的油条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600元。经检测,油条内铝的残留量为735毫克/千克,面团内铝的残留量为841毫克/千克,远超过国家规定的油炸面制品中,铝的残留量不应超过100毫克/千克的标准。2021年10月13日,长兴县检察院以高某士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公诉,经长兴县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高某士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二、高某士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六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10.8kg,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三、禁止高某士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检察官说法
硫酸铝胺又叫明矾,是一种常见的食品添加剂,能与碳酸盐反应产生二氧化碳气体,使面团形成多孔结构,起到膨送、柔软的效果。炸油条时加入硫酸铝胺,能让油条膨大、形状更好、色泽金黄。但硫酸铝胺中含有大量的铝,消费者若长期食用超标添加硫酸铝胺的食品会造成铝中毒,引发软骨病、骨质疏松等症状。本案中高某士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超限量添加含铝的食品添加剂,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和贮存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油炸面制品内可以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硫酸铝铵,但食品上的铝残留量应小于等于100毫克/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