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去年以来,湖州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为提升社会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责任意识,湖州市检察院推出“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展播”特别专题,发布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敬请期待。
魏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底至2021年3月下旬,魏某某在明知年糕禁止添加脱氢乙酸钠的情况下,仍在制作年糕的过程中予以添加,并将含有脱氢乙酸钠的年糕销售至当地各大农贸市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4万余元。经检测,年糕中存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0月28日,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以魏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湖州市吴兴区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魏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二、继续追缴魏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禁止魏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魏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赔偿金人民币34万元。
五、魏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检察官说法
脱氢乙酸钠对霉菌、酵母菌、细菌具有很好的抑制作用,被应用于饮料、食品、饲料等加工业,可延长存放期,避免霉变损失。但如果使用不当会引起皮肤功能改变的危害。根据2015年实施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该类食品添加剂被禁止用于大米及其制品。本案中,由大米制成的年糕片、水磨年糕属于粮食加工制品,不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和贮存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脱氢乙酸及其纳盐(功能 防腐剂)允许添加的食品名称包括糕点等,但不包含大米及其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