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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尖上的安全 | 案例馆——又见西布曲明!网上售卖有毒减肥胶囊获刑
时间:2022-07-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去年以来,湖州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为提升社会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责任意识,湖州市检察院推出“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展播”特别专题,发布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敬请期待。
  张某红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期间,张某红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上家销售的减肥胶囊是成分不明的三无产品,仍通过微信向上家以0.7元/粒、1元/粒不等的价格大量进购,自行包装后捆绑其他正规产品通过朋友圈对外销售,销售的减肥胶囊共计8万余粒,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经检测,该减肥片中含有西布曲明等有毒、有害物质。2022年1月17日,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以张某红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经湖州市南浔区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1.张某红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2.禁止张某红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检察官说法
  西布曲明作用于神经中枢抑制人食欲,可能导致中风、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诸多不良反应,被国家列入禁药名单。具有减肥功能的产品为保健食品,不得在其中添加西布曲明。本案张某红明知上家销售的减肥食品是三无产品,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而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432号):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2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1条,决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销毁。

版权所有:湖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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