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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尖上的安全 | 案例馆——鸡蛋中检出恩诺沙星?农场主被判刑!
时间:2022-07-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去年以来,湖州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为提升社会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责任意识,湖州市检察院推出“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展播”特别专题,发布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敬请期待。
  吴某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26日至29日期间,吴某星在明知产蛋鸡不能喂食恩诺沙星的情况下,为防止自家农场养殖的鸡因病死亡,仍给农场养殖的800余只产蛋鸡喂食恩诺沙星可溶性粉,后将被喂食恩诺沙星可溶性粉的鸡所产的50余斤鸡蛋对外销售。
  经检测,鸡蛋中含有恩诺沙星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3月8日,安吉县检察院以吴某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经安吉县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二、禁止被告人吴某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扣押在案的恩诺沙星可溶性粉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置。
  检察官说法
  恩诺沙星属于喹诺酮类药物,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如果人类长期大量食用喹诺酮类药物超标的动物性食品,不但会引发肠胃不适,还会造成肝损伤,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因恩诺沙星在产蛋鸡上使用,易造成鸡蛋中产生大量的残留,故而我国禁止对产蛋鸡使用恩诺沙星。本案中,吴某星将恩诺沙星可溶性粉喂食产蛋鸡,并将产蛋鸡生产的鸡蛋销售供他人食用,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产蛋鸡禁用恩诺沙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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