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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受害人”还是“加害人”?
时间:2022-06-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谢军(化名)为海南省某技师学院在读学生,在某短视频平台直播间中看到了有用户低价出售电子产品的留言,于是添加了此人的微信进行购买,转账后意识到被骗,然而他并没有选择报警,而是决定照搬骗子的诈骗行为,来弥补自身损失,摇身一变,从“受害者”变成了“骗子”。
  2021年8月至9月,谢军在同一APP平台留言区冒充主播小号,发布虚假的二手手机出售信息。不久,有购买二手手机意向的人和他取得了联系,并添加了微信。
  谢军要求对方将“货款”转入指定银行账户,骗取钱财,至案发,他一共骗取人民币18024元。
  检察机关认为,谢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技术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且谢军自愿认罪认罚,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宽处理。通过对谢军社会表现、在校学习情况的调查,并经过公开听证,最终检察机关对他作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方式为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设置骗局,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谢军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售货信息,通过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要求被害人将“货款”打入指定账户,骗取钱财的行为是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且诈骗数额在3000元以上,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警示教育
  部分在校学生因法治观念淡薄,在金钱面前容易迷失本心,走向犯罪的深渊。对涉案在校学生,检察机关在办案时坚持教育、惩治、警示相结合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相关案件。
  检察官提醒,当自己因他人犯罪行为遭受损失,应及时向警方报案,切勿寻求非法途径来弥补损失,使自己由“受害人”变为“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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