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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无抵押、低利息、放款快 是“馅饼”还是“陷阱”?
时间:2022-06-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牟某、饶某、罗某、李某尧是四川省职院校毕业生,2019年3月至4月期间,牟某、饶某、罗某、李某尧在毕业求职时被诈骗团伙雇佣,进入诈骗公司担任业务员。
  四人经过培训后开启了诈骗之路,向被害人谎称与银行合作提供贷款中介服务,有内部渠道可以成功办理无抵押、无担保、低息小额贷款业务,以及通过伪造贷款审核通过的通知图片等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并以给被害人办理贷款收取手续费为名实施诈骗。
  至案发,牟某共计骗得人民币399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800元;饶某共计骗得人民币6922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6500元;罗某共计骗得人民币756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李某尧共计骗得人民币4000元,未获利。
  检察机关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牟某等人退赃退赔,并根据牟某等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向法院提出拘役5个月至有期徒刑2年2个月不等,缓刑7个月至2年2个月不等,罚金1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刑罚的量刑建议,并被法院采纳。李某尧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牟某、饶某、罗某、李某尧在毕业求职时,因为涉世不深而加入了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但这不是继续犯罪的理由。在工作中明知放款截图系伪造,贷款中介平台被客户频繁投诉,工作微信号被经常封号的,自己从事的业务可能是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取报酬仍然继续实施诈骗团伙所要求的诈骗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论处,并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警示教育
  在许多的“网络贷款骗局”中,往往会出现“无抵押、无担保”“当天放贷”“免押高额低息”等极具诱惑性的标语。这些标语极其精准地切中了广大急需资金人员的要害。
  但是仔细想想,条件这么宽松的贷款,确定就没问题?对于急需资金的人员,轻易借贷并不能“雪中送炭”,很可能会是“雪上加霜”。当前正是毕业求职季,一些诈骗团伙打着正规公司的名号在社会上招聘年轻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检察官提醒即将步入社会的毕业生,应聘时要认真了解招聘公司和所从事的业务,进入公司后一旦发现所从事的工作是违法的,应尽早退出,并及时向警方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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