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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检察1例入选浙江省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时间:2022-04-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今天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浙江省检察院发布全省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10个,湖州市检察机关1案例入选。

  浙江省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目录

  1. 王某与某银行义乌篁园支行著作权侵权纠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

  承办单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2. 李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承办单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3. 某科技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行政生效裁判及执行争议案

  承办单位: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4. 巢某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承办单位: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5. 郭某甲、郭某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承办单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6. 王某、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承办单位: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7. 朱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承办单位: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8. 谭某某等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承办单位: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9. 刘某侵犯著作权案

  承办单位: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10. 福建某泵业公司、钟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承办单位: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郭某甲、郭某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承办单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12月期间,郭某甲、郭某乙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假酒后以每瓶1500元的价格向他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00.8万元,违法所得共计80.64万元。其中郭某甲参与销售假冒茅台酒金额共计68.4万元,违法所得共计54.72万元。

  2021年8月6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对郭某甲、郭某乙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过检察机关释法说理,郭某甲认罪悔罪,并向消费者进行全额赔偿。吴兴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7日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郭某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判处郭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并向二被告人发布禁止令,要求公开赔礼道歉,支付销毁假冒茅台酒所需的处置费等费用。判决生效后,郭某甲主动缴纳罚金及相关费用,并在《浙江日报》上公开道歉。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打击侵害知识产权犯罪的同时,应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时挽回消费者损失,化解矛盾。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依法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版权所有:湖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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