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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 | 湖州市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典型案例(五)
时间:2022-04-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湖州市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深入融入湖州市委“五谷丰登”计划,持续深化“检企同行365”品牌建设,以检察办案为基础,以检企联络为抓手,以调研宣传为载体,以社会共治为目标,全面强化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工作。

  即日起,陆续发布湖州市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六大典型案例。

  长兴某机械有限公司、李某荣、马某利侵犯著作权案

  主办单位:湖州市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1、著作权保护

  2、单位犯罪

  3、行刑衔接

  4、违法所得数额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计算机软件作品著作权犯罪案件时,要根据侵权产品功能的目标程序或功能性代码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是否存在“实质相同”来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对于符合单位犯罪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准确认定单位犯罪。同时,还应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促使犯罪行为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确保案结事好。

  基本案情

  李某荣原系浙江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工程师,离职时擅自复制该公司已注册登记的蓄电池全自动包片配组机控制系统软件并带离。2018年至2019年7月,李某荣、马某利二人未经浙江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同意,购买空白控制板,使用李某荣复制的系统软件烧录控制板后予以销售,销售的控制板共计210块,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90万元。经鉴定,李某荣、马某利烧录在蓄电池全自动包片配组机控制板上的系统软件与浙江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系统软件基本相同,系同一软件的不同版本,构成复制关系。案发后,长兴某机械有限公司赔偿被害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提前介入

  创为公司报案后,长兴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11日对长兴某机械有限公司、李某荣、马某利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商请,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立即向聘任的知识产权特邀检察官助理申请专业支持,及时引导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侵权系统软件控制板中的电子数据,对涉案的侵权控制板进行扣押,查清销售的侵权控制板的数量以及违法所得数额;并要求公安机关尽快联系鉴定机构对该控制板内软件是否属于侵权复制品提出鉴定意见。

  审查起诉

  2021年3月30日,按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要求,长兴县公安局以长兴某机械有限公司、李某荣、马某利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德清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涉案人员交易侵权控制板的银行交易明细账等客观证据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遗漏交易事实,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追加了遗漏的犯罪事实,将原先认定销售的125块侵权控制板增加至210块。德清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单位长兴某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荣、马某利以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

  出庭公诉

  针对辩护人可能提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提前制作了周密的出庭预案以及详实的举证提纲;庭审中,针对马某利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解,公诉人紧扣被告人马某利与李某荣事先通谋,并帮其垫付控制板元器件成本,李某荣将非法获取的计算机软件烧录在控制板元器件后低价销售给马某利并由其高价出售这一关键的犯罪事实,结合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答辩,促使马某利、李某荣当庭认罪,法庭对公诉意见予以采纳。德清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长兴某机械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李某荣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判处马某利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并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指导意义

  (一)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促进科技创新工作

  检察机关加强与侦查机关协作配合,高效引导侦查,细化证据要求,形成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合力。同时,考虑到计算机软件作品的相似性认定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特点,检察机关聘请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作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借助外部专业力量,依法把握定罪标准,准确认定技术性事实,高质提起公诉。通过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加强对企业科技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力度,激发企业科技创新积极性。

  (二)能动履职化解矛盾,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发挥审前主导作用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召开诉前会议,积极促进双方和解,由不认罪到自愿赔偿被害企业损失90万元并主动认罪认罚,企业损失得以挽回,双方矛盾得到化解,真正实现了从“案结事了”走向“案结事好”。

  (三)依法办案与服务企业相结合,保障企业正常经营

  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同时,也要注意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将司法办案对企业的正常经营的影响降至最低。检察机关通过走访调查,了解被告单位的经营规模、纳税情况等,准确判定企业正常经营的实际需要以及被告人的犯罪后果、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建议法院对被告单位的实际控制人适用缓刑,确保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能够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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