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湖州市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深入融入湖州市委“五谷丰登”计划,持续深化“检企同行365”品牌建设,以检察办案为基础,以检企联络为抓手,以调研宣传为载体,以社会共治为目标,全面强化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工作。
即日起,陆续发布湖州市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六大典型案例。
苑某波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主办单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1、假冒注册商标
2、补充侦查
3、分案处理
4、行刑衔接
5、食品安全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假冒注册商标团伙犯罪案件时,应当明确涉案人员的地位作用及犯罪数额,对于相关客观性证据缺乏的,应当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取证。同时,为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对于犯罪事实情况,法律适用并无疑义的部分犯罪分子,可以通过拆分案件先行提起公诉。此外,检察机关还应延伸检察职能,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助推食品安全社会治理工作。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苑某波受他人雇佣,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招募被告人杨某菊、王某霞等人在租用的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某仓库内,用井水、酒精、香精等低成本原料勾兑白酒,并从他人处购买假冒牛栏山酒瓶、瓶贴、瓶盖等包装材料灌装白酒,贴标仿冒“牛栏山”品牌白酒,并自行和雇佣他人销往浙江杭州、嘉兴、湖州等地的小饭店、小超市、副食店等商户。至2020年9月案发,该犯罪团伙共生产、销售假冒“牛栏山”品牌白酒近8万箱,销售金额近300万元,同时警方在位于河北的制假窝点查扣到尚未销售的764箱假冒“牛栏山”品牌白酒,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2.7万余元。本案被评为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审查起诉
苑某波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2月11日移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按照知识产权案件集中起诉、审判的要求,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14日将该案移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收到该案后第一时间与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沟通协调。在初步了解案情后,考虑到本案涉案人数多、犯罪数额大、涉案区域广、团伙首要分子在逃等特征,为了明确众多涉案人员的地位作用以及犯罪数额,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向公安机关制作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对关键证据即涉案人员的手机进行电子勘查,梳理出上千条微信聊天记录,明确了犯罪团伙中每名仿冒“牛栏山”品牌白酒生产人员的犯罪数额。
提起公诉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销售金额较大”这一构罪数额标准修改为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由于当时并无相关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意见明确“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导致本案中单纯销售假冒“牛栏山”白酒人员的定罪量刑存在疑问,故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对在押的该类销售人员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时为了不影响案件的诉讼进度,检察机关对该案进行了分案处理,决定对苑某波等生产“牛栏山”白酒的人员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先行起诉,并向法院提出了确定刑量刑建议。2021年10月20日,法院依法判决苑某波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苑某波等17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的刑罚和相应的罚金。判决现已生效。
延伸检察履职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办案中发现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线索,积极开展走访调查。经过调查发现辖区内14家商户在未核实上门推销人员资质的情况下,进购低于市场价的假冒“牛栏山”品牌白酒,并将此类白酒放置在店内予以销售,存在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对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有针对性地提出健全监管机制,加大防假宣传等建议,并督促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落实整改。
指导意义
(一)依法慎重办理,精细化审查移交案件
本案系移送交办案件,前期的提前介入、审查逮捕等工作均由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完成。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作为接受案件的机关,在与移交案件的检察机关进行沟通的基础上,并不依赖对方的前期工作成果,而是独立审慎的对案件进行了精细化的审查,针对犯罪团伙中仿冒“牛栏山”品牌白酒的生产人员犯罪数额不明确的情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向公安机关制作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对关键证据即涉案人员的手机进行电子勘查,根据手机微信记录等客观性证据准确认定了犯罪团伙中每名仿冒“牛栏山”品牌白酒生产人员的犯罪数额。
(二)科学拆分案件,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当犯罪团伙中的部分成员的犯罪性质存在疑问时,为确保诉讼顺利进行,避免延宕日久,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科学拆分案件,对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明确的团伙成员先行提起公诉。同时,检察机关对新法施行后在定罪量刑方面存在争议的犯罪嫌疑人先行变更强制措施,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刑衔接,在办案中促进食品安全社会治理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始终是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检察机关在依法办理假冒食品注册商标案件的同时,应深挖案件背后存在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形成合力,共同促进食品安全领域的齐管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