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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 | 湖州市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典型案例(三)
时间:2022-04-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湖州市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深入融入湖州市委“五谷丰登”计划,持续深化“检企同行365”品牌建设,以检察办案为基础,以检企联络为抓手,以调研宣传为载体,以社会共治为目标,全面强化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工作。

  即日起,陆续发布湖州市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六大典型案例。

  陶某霞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主办单位:湖州市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1、地理标志

  2、司法保护

  3、综合履职

  4、行刑衔接

  5、跨区域调用检察官

  要旨

  地理标志具有品牌影响力和产品附加值,是一种公共资源,对于假冒地理标志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要依法惩治,深化对地理标志的司法保护。同时,还可以通过巡回审判,邀请相关人员参与庭审旁听等方式,加强宣传力度,放大办案效果。不仅如此,检察机关还要推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积极发挥“行刑衔接”作用,并结合办案推动行业治理。

  基本案情

  2019年初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陶某霞、后某、后某清未经“安吉白茶”、“太平猴魁”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联系被告单位安徽六安市某包装有限公司、黄山市某塑料印刷有限公司、芜湖市某塑业有限公司定制印有“安吉白茶”、“太平猴魁”商标的茶叶包装袋以供销售。被告人陈某林、程某、程某杰、后某健分别作为安徽六安市某包装有限公司、黄山市某塑料印刷有限公司、芜湖市某塑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明知陶某霞、后某、后某清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为三人定制印有“安吉白茶”、“太平猴魁”商标的茶叶包装袋共计318万件,非法经营数额85万余元。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陶某霞等处现场查获各类印有“安吉白茶”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共计24570件,印有“太平猴魁”注册商标的包装袋13076件,其余侵权茶叶包装袋均已被陶某霞、后某、后某清出售。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提前介入

  2021年4月30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后,安吉县院主动提前介入引导取证,梳理侵权事实,确定证据标准,明确打击范围,并提出如下取证意见:一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从业时间、从业经历、从业地点、工作职责、有无接受培训、聊天记录等方面全方位取证,收集相关定制过程的证据。二是及时查扣涉案侵权包装袋,并固定反映网络销售行为的电子证据。三是注重保护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审慎确定报捕范围。

  审查起诉

  2021年8月18日,公安机关以陶某霞等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移送起诉,由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三合一”工作要求,安吉县院无该案审查起诉管辖权。为更好保护“安吉白茶”地理标志,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办案质效,经安吉县院请示,湖州市人民检察院首次启用跨区域调用检察官办案机制,调用安吉县院员额检察官办案组赴德清县院办理该案,为后续开展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打下良好基础。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审查起诉中有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准确追加单位犯罪,体现了严厉打击侵害地理标志商标权的决心;同时根据涉案人员犯罪情节、主观恶性进行分级处遇,对犯罪情节严重的三被告单位和陶某霞等7名被告人以依法提起公诉,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王某某等2人依法不起诉。此外,检察机关还牵头联系当地法院、公安局等司法机关和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行政单位共同出台《关于加强地理标志联合保护的十一条意见》,加强了司法和行政执法的联动,畅通了行刑衔接渠道,深化了地理标志品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双轨制的协同推进。

  出庭公诉

  检察机关认为该案对“安吉白茶”地理标志商标权的保护影响较大,就地审理有助于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宣传工作。经与德清县法院协调对接,决定本案庭审地点设在安吉,并邀请两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湖州市特约检察员、安吉县白茶协会、安徽省黄山区茶叶协会、德清县茶叶协会、安吉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吉县公安局等单位共百余人参与旁听庭审。庭审中,各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2022年4月13日,德清县法院一审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安徽六安市某包装有限公司等三家被告单位罚金两万元至八万元不等,判处陶某霞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罚金2万元至18万元不等,并对陶某霞等7名被告人适用缓刑,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及食品包装、生产销售的相关活动。一审宣判后全案被告人表示不上诉。

  指导意义

  (一)依法严惩侵害地理标志商标权行为,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依法严惩侵害地理标志商标权的行为,强化地理标志保护,提升地理标志领域治理能力,是检察机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的体现。对于严重侵害地理标志商标权,但地理标志商标权人所在地的检察机关无管辖权的案件,为保证办案效果,本地检察机关能够主动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派员参与案件的办理。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并注重听取地理标志商标权人的意见,了解地理标志保护现状和需求。通过依法追加单位犯罪,实现了对制造商、中间商、销售商的全链条打击,以实际行动体现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和责任担当。

  (二)落实宽严相济,服务保障“六稳”“六保”

  检察机关在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分子实施全链条打击的同时,也要落实宽严相济,服务保障“六稳”“六保”。针对本案涉及多家民营企业的实际情况,检察机关在全面调查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发展状况的基础上,结合涉案企业的犯罪事实和涉案人员的认罪、悔罪态度,综合做出评估,就报捕必要性与公安机关充分研判,建议公安机关对三家犯罪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确保涉案企业的正常运转。此外,检察机关依法运用不起诉裁量权,对情节轻微的行为人依法适用相关规定不起诉,体现了司法的温度。

  (三)检察能动履职,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检察机关应注重加强地理标志商标权保护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通过建立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加强执法司法联动,强化源头和过程性监管,全方位提高地理标志执法司法保护水平。在打击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等行为的同时,检察机关还需做好宣传工作,通过组织旁听庭审,新闻宣传等方式,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树立起品牌保护的风向标,凝聚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合力,携手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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