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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 | 湖州市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典型案例(一)
时间:2022-04-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湖州市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深入融入湖州市委“五谷丰登”计划,持续深化“检企同行365”品牌建设,以检察办案为基础,以检企联络为抓手,以调研宣传为载体,以社会共治为目标,全面强化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工作。

  即日起,陆续发布湖州市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六大典型案例。

  郭某能、郭某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主办单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服务民营企业

  羁押必要性审查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要旨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类产品不仅侵害注册商标人的知识产权,也对食品安全产生危害。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彰显了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与保障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决心。同时,检察机关坚持“依法办案”和“化解矛盾相结合”,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对于民营企业主涉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落实审慎办理与平等保护民营企业要求,严格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护航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郭某能、郭某浩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情况下,以每瓶3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酒,尔后以每瓶1500元的价格,向6人销售112箱(每箱6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0.8万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0.64万元。其中被告人郭某能参与销售假冒茅台酒76箱(每箱6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8.4万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4.72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审查逮捕

  湖州市吴兴区公安分局于2020年11月5日对郭某能、郭某浩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查。郭某能到案后,否认参与销售假茅台酒。其子郭某浩仅在第一次讯问时承认在父亲要求下共同卖假酒,之后笔录均否认父亲参与。检察官调阅了郭某浩第一次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存放假酒现场勘查录像,并督促侦查机关对二人手机进行电子数据勘查,从中调取关于安排客户、处置销售款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同时围绕交易经过及部分退货经过,对下家进行补充调查,从而夯实了案件证据基础。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鉴于本案售假金额巨大,二人上家尚未到案,部分下家与郭某能公司有业务往来,如对二人取保候审,可能存在串供、干扰证人作证的情况,故对郭某能、郭某浩批准逮捕。

  审查起诉

  2021年4月26日,公安机关以郭某能、郭某浩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起诉。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制定详细讯问提纲,采用直接释证的方法,堵截郭某能不合理辩解。同时,开展释法说理工作,纠正其认为只要不直接销售就不构成犯罪的法律认知误区,向其讲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郭某能逐步转变态度,最终承认帮助儿子介绍客户销售假酒,表示认罪悔罪,并委托辩护律师代为向购买假酒的客户进行全额赔偿。郭某能认罪悔罪后,检察机关依申请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一是主动联系郭某能所在单位贵州某建设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了解该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郭某能负责企业项目进展情况。该公司委派分管副总裁来湖州详细说明企业经营发展情况及目前面临的困境,希望检察机关能考虑外地企业的发展需求,对郭某能变更强制措施。二是联系商标权利人听取相关意见。商标权利人对郭某能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向购买假酒的客户进行赔偿表示认可。三是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2021年8月5日,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案件侦查人员、郭某能所在企业代表以及购买假酒企业代表参加听证。经充分评议,同意变更郭某能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郭某能所在公司是以建筑业、房地产为主的民营企业,旗下有九个子公司。办案过程中,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不分地域,平等保护,通过追赃挽损、公开听证,释放司法善意,对认罪态度有转变,符合条件的嫌疑人,及时变更羁押措施,帮助涉罪企业管理人员重新投身企业管理中。郭某能被取保后,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写了感谢信,并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赠送了锦旗。经回访,郭某能所在外地企业目前有棚户改造项目等8个在建项目,总价43.37亿元,由郭某能具体负责,协调解决融资资金、安排民工工资和部分材料款等事项,在建项目进展顺利。

  出庭公诉

  鉴于郭某能销售假冒茅台酒金额巨大,且负责介绍客户购买假酒并在每瓶1500元的假酒销售款中按1000元的比例分赃,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同时,销售假冒茅台酒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也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食品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郭某能、郭某浩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考虑到郭某能认罪悔罪表现,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法院采纳公诉意见,2021年12月27日,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郭某浩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处郭某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并禁止二被告人三年内从事食品类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要求公开赔礼道歉,支付销毁假冒茅台酒所需的费用。判决生效后,郭某能已主动缴纳罚金、销毁处置假酒费用及运输和人工装卸费用合计人民币1114元,并在《浙江日报》上公开道歉。 

  指导意义

  (一)夯实证据,该捕即捕。在审查逮捕的条件时,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其次要达到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条件,最后的关键条件是犯罪嫌疑人有“社会危险性”。对于到案后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引导侦查机关有重点地继续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等,夯实案件的证据基础。逐步逐层审查清楚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特别是要在符合前两个条件的基础上,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包括是否有可能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的行为。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果断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平等保护外地民营企业,落实慎押政策。检察机关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时,应注意对外地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充分考虑企业发展需求。检察机关对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刑罚的民营企业负责人,在其改变态度,真诚认罪悔罪后,适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符合变更羁押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条件的嫌疑人,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助力企业正常经营生产。对企业负责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开展企业调查,通过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参与,广泛听取意见,结合追赃挽损情况综合进行羁押必要性评估,确保案件公正办理。

  (三)坚持“依法办案”和“化解矛盾”相结合,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每个诉讼环节,应当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办案理念,坚持依法办案和化解矛盾相结合,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确保证据收集到位,促使郭某能认罪,为接下来的赔偿工作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检察人员多次走访被害人,了解被害人需求,听取被害人意见,并向郭某能宣示了积极赔偿有助于获得从宽处理的效果。最终,在检察机关的主导下,经多次沟通协调,郭某能赔偿了被害人45万元,获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化解了矛盾。

  (四)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依法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要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公开赔礼道歉,承担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销毁处置费用、运输和人工装卸费用,及时恢复了受损的社会公益,守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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