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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首例全案认罪认罚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今日宣判,最高获刑18年
时间:2021-05-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519日,由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龙等19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经过南浔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刘某龙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包庇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他被告人依法判处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

  该案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系湖州市首例全案认罪认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案件详情

  1996年,刘某龙借居住地拆迁之际,开始承接拆迁工程,三年间,拆迁工程如火如荼,刘某龙财富不断积累,追随人员也日益壮大。2002年因抢夺工程利益,刘某龙指使手下谢某峰等人持凶器伤害竞争对手,造成二人重伤,刘某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满释放后,刘某龙以此扬名立威,进一步扩大罗网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范围,逐步形成较为稳定、人数较多、成员相对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0年至2019年,该犯罪组织在吴兴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共计34起,非法获利近1000万元,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南浔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迅速成立了由分管检察长为组长、多名经验丰富检察官为组员的专案组,并建议由公安机关指派驻点联络员,及时反馈补证意见,同时严把证据关,精确分析论证,揭露“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质,在一个月内高质高效完成130余卷案卷的审查工作。在厘清案件事实基础上,专案组成员又逐一会见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充分释法说理,提出合理量刑建议,最终实现全案人员认罪认罚。

  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公诉团队结合案件办理情况,并针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变化,精心制作出庭预案,明确各自分工。庭审中,各公诉人脉络清晰、精准指控,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效果贯穿始终。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及其他量刑情节,法院采纳南浔区检察院全部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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