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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奋勇救火被依法减刑
时间:2020-07-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7月13日上午,浙江省湖州市检察院派员出庭监督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减刑一案并发表监督意见,湖州市中级法院经过庭审当庭作出裁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并缩减缓刑考验期1年。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后,我省第一例社区矫正对象因重大立功而获得减刑的案件。

  

  2018年,王某因犯诈骗罪被德清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生效后,王某一直接受社区矫正。2019年11月12日上午,春晖社区服务站门口正在施工的热熔划线工程车突然起火,车上的7个液化煤气罐瞬间成了定时炸弹,随时面临爆炸危险。该地区属于闹市区,人流量比较大、马路上停了不少汽车,两边都是居民区,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正在附近做文明城市创建志愿者的王某发现后,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爬上工程车,来回往返喷完多个灭火器,将热熔划线工程车上的液化气罐火情扑灭并逐一拧紧液化气罐,成功排除一起重大火灾爆炸险情。

  德清发布等多家新闻媒体报道了这件好人好事后,引起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及社区矫正机构的高度重视。德清县检察院第一时间进行调查核实,湖州市检察院指派专人全程参与并进行指导。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多次与法院、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沟通会商。在此基础上,2019年12月25日,德清县检察院向德清县公安局发出举荐书,2020年1月3日,德清县公安局依法确定王某的行为为见义勇为。3月20日,德清县社区矫正机构在德清县检察院的建议下启动对王某的减刑程序。

  为确保刑罚执行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同时也为了吸收社会公众参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确保办案质效,4月30日,德清县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德清县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代表、新闻媒体、王某及其代理律师等参与了公开听证,参与听证各方人员被王某不顾自身安危,英勇救火的行为所感动,一致赞成减刑建议。

  

  庭审当日,部分省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矫正机构、社区服刑人员和社区代表,以及新闻媒体记者等40余人受邀到庭旁听。在法庭上,承办检察官就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重大立功条件以及减刑呈报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庭上发表了意见,并从法理、情理、社会影响等角度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分析。同时,相关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提请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询问、质证,再现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排除重大险情的情景,提升了庭审实质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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