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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雄兵等28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公开宣判
时间:2019-12-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29日下午,经吴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吴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丁雄兵等2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等案件进行公开集中宣判。该案系湖州市首起通过补证增诉并判决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吴兴区检察院指控:

  20163月以来,被告人丁雄兵利用其早期混迹社会的影响力,网罗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未成年人,逐步形成以其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吴家琦、邱雅芬、张楠、张杰、李军军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志强、王胜骄、马强、李成、廖波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套路贷”犯罪活动,强立债权,强索债务,以小额贷款为名行暴力催收之实,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实施非法拘禁7起、寻衅滋事19起、敲诈勒索42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雄兵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吴家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被告人邱雅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被告人张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李军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张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入侵住宅罪、敲诈勒索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二千元。

  被告人杨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王祖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王勇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沈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吴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周致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柯丰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朱彬彬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张其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胥佳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入侵住宅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被告人李志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入侵住宅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

  被告人王胜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入侵住宅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马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廖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被告人李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被告人王贵霖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王森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宋建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被告人王庶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侯仁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黄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赵学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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