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湖州市南浔某皮革有限公司在日常生产中会产生含铬的皮革废碎料(系危险废物,代码为193-002-21),而公司负责人顾某某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产生的含铬的皮革废碎料倾倒在公司厂区外泥地上,从2016年至2018年3月,该皮革有限公司共倾倒含铬的皮革废碎料约60吨。
法院判决
一、被告单位湖州市南浔某某皮革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顾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检察官说法
单位在生产、加工皮革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重金属铬的皮革废碎料,属于危险废物,不能随意倾倒,严重环境污染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2018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写进了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这项制度是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在办理程序上适当从简,在实体处理上适当从宽的一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