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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布
标准千万条,环保第一条。排污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时间:2019-06-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剖析】

  2017311日凌晨1时许,德清县新市镇某皮革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操作工姚某经向污水处理站负责人胡某请示并经胡某同意后,将污水处理站调节池内未经处理的污水通过移动水泵排放至企业标排口,最终流至德清县新市某园区污水处理厂。经监测,该公司废水标排口软管出口水样总铬浓度为9.37mg/L,该公司西南侧废水外排入污水管口水样总铬浓度为9.04mg/L,均已超过《制革及皮毛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水污染物排放限值3倍以上。

  【法院判决】

  胡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姚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检察官说法】

  胡某、姚某二人主观上明知排放的污水未经处理,且含有重金属铬,不可直接排放至企业标排口,仍进行排放。客观上,造成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流入市政污水管网,且重金属焊料超排放限值3倍以上。

  本案中的污水处理厂是处理新市镇城区的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的综合污水处理厂,相关企业的废水需经企业自建废水处理设施预处理达标后才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该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重金属超标的污水,且重金属铬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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