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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有毒残液3余吨,检察亮出“三套拳”!
时间:2019-05-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6年5月,张某某、孙某某、顾某某各投资25万元,租用安吉县天子湖镇余石村的厂房合伙开办一家亚克力水(有机玻璃水)加工厂。三人在未取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采用反应釜对亚克力毛水进行蒸馏、过滤、冷却等方式加工生产亚克力水成品。

  为牟取暴利,三人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残液未经任何处理非法倾倒在厂区自行挖掘的土坑内。在八个月的生产期间,三人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到厂区南侧土坑内的残液达3余吨

  经鉴定,亚克力水加工产生的釜底残液属于有机树脂废物类危险废物,其危险特性为T(毒性)

  2018年12月12日,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三人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张某某、孙某某、顾某某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达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不等,均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同时,当庭发出“土壤生态修复令”,限令三人于30日内完成对污染土壤的生态修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件:树脂、乳胶、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生产过程中精馏、分离、精制等工序产生的釜底残液、废过滤介质和残渣属于危险废物,类别及代码为HW13265-103-13,其危险特性为T(毒性)。

  检察官说法

  修复性司法理念是湖州市检察机关在践行“两山理念”的基础上引入的创新理念,通过对该理念的实践,积极探索破坏生态环境督促修复机制,促使被告人积极恢复受损的环境资源。早在2018年年初,安吉县检察院就率先将修复性司法理念进行制度化建设,并汇同县法院、公安局、林业局、司法局出台了《涉林刑事案件补植复绿的实施细则》,构建生态修复协作机制。本案中,三人在追求利益时,忽略了环境污染的危害性,检察机关打出一套组合拳,惩罚犯罪的同时也守护了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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