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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司不“环保”,跨省倾倒垃圾800余吨!追责!
时间:2019-05-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7年11月,南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嘉兴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垃圾清运框架协议,以每吨440元的价格委托该公司将南浔开发区南浔国际建材城北侧集中收集的生活及一般固废等混合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冯某某无垃圾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仍将南浔国际建材城垃圾收集点的部分垃圾以每吨80元的价格交由冯某某外运处理;冯某某又在明知檀某某无垃圾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以每吨50元的价格交由檀某某接收处理,檀某某将冯某某外运出来的垃圾均倾倒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一处煤矿凹陷区内,未进行无害化处理。

  2017年12月9日至12月16日期间,冯某某、檀某某外运、倾倒上述垃圾共计800余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共计39万余元。

  

  法院判决

  冯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檀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本案杨某某以较低价格将涉案垃圾交冯某某处理,冯某某又以更低的价格将垃圾转给檀某某处理。主观上,三人具有将垃圾外运倾倒的共同故意。客观上,杨某某授意并交付冯某某装车并现场管理檀某某接收并卸货倾倒,三人的行为构成违法倾倒垃圾的整体,不可分割评判。因此,三人系共同犯罪。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知他人无垃圾处理资质仍交由他人违规处理,倾倒含有铅、镉、铬等重金属的有毒物质,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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