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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布
偷倒垃圾谋私利,这种行为已构罪
时间:2019-05-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张明(化名)与范某(另案处理)预谋通过倾倒生活垃圾来获利,两人分工明确,由张明联系生活垃圾来源,范某提供倾倒场地。2016年10月至11月间,张明联系殷某(另案处理)从我市吴兴区织里镇蔡子祥码头通过船运的方式将760.99吨生活垃圾运送至吴兴区埭溪镇小羊山河道边倾倒。经检测,在倾倒点附近的水体中检测出铬、镍等重金属成分。倾倒点附近的水体、土壤均遭到污染,处置费用高达40余万元。

  2017年9月,张明又与姚某(另案处理)联系,想通过倾倒工业淤泥来获利,同样,由张明联系工业淤泥,姚某提供场地。9月至10月间,张明结伙张亮(化名)、仰庆(化名)等人采用船运的方式,将工业污泥运送至我市吴兴区八里店镇紫金桥村一处虾塘进行倾倒填埋,共计2770吨。经检测,在倾倒的污泥浸出液及产生的渗滤液中含有铬、镍、铜、锌等重金属。倾倒点附近水体、土壤均遭到污染,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90余万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张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张亮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三、被告人仰庆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

  

    检察官说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含有重金属的生活垃圾或者淤泥等有毒物质,造成水体重金属超标,氨氮超标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致使公私财物损失达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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