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检察机关审查,2014年11月某日,牟某将约1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赵某甲、郑某、臧某。
2016年2月13日,张某、朱某伙同“虎子”(另案处理)购得甲基苯丙胺约600余克。
2月16日,张某、朱某先后两次将共约3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潘某。潘某将其中约2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赵某乙。次日晚,潘某再次将约1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赵某乙。
2月19日,公安机关将张某、朱某抓获,并在两人的租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604.56克;将潘某、牟某抓获,并在潘某居住的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0.12克,在牟某居住的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0.52克。
综上,张某、朱某共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约634.56克,潘某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约40.12克,牟某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0.52克。
张某、朱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潘某、牟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张某、朱某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潘某、牟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张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牟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