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2日晚,在周某的帮助下,俞某将20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1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吕某(另案处理)。
2015年3月6日、18日、22日、27日四天下午,胡某均将约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王某、章某,共计20克。
2015年3月31日晚至次日凌晨,俞某将5003.12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郝某(另案处理)。
2015年4月24日,俞某将约5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高某(另案处理)。
2015年5月7日至9日,经胡某介绍联系,俞某向张某(另案处理)购买了约3000克甲基苯丙胺。其中:
5月的一天凌晨、5月23日晚至次日凌晨,俞某分别将约10克、约3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高某。
5月19日下午,俞某999.17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55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晁某(另案处理)。
公安机关另在俞某租房查获甲基苯丙胺1821.68克。
2015年5月18日晚,胡某将约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王某。
公安机关另在俞某租房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15.67克、海洛因8.88克。
综上,俞某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13346.54克、海洛因8.88克,胡某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8002.25克,周某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200.5克。
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俞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胡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