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7月,王某与王蓬伟(另案处理)约定,由王某帮助王蓬伟在安吉县贩卖毒品,王蓬伟定期支付王某报酬。
同年11、12月某二日,在王蓬伟的指使下,王某委托熊某二次将各约1.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何某。
同年12月某二日,在王蓬伟的指使下,王某委托熊某二次将各约0.5克甲基苯丙胺放置在安吉县递铺镇和邨浴室后面停车场地下车库边的石凳下面,由何某自行拿取。
2016年1月23日,在王蓬伟的指使下,王某将约4.7克甲基苯丙胺放置在安吉县递铺镇和邨浴室后面的停车场,由黄某自行拿取。
同年1月30日,在王蓬伟的指使下,王某将约5克甲基苯丙胺和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贩卖给何某。
同年2月5日,由王蓬伟寄送的一包内含289.02克甲基苯丙胺的邮包从广西寄至浙江安吉。王某在安吉县递铺镇拿取邮包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综上,王某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约302.7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颗;熊某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约4克。
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熊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