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提起公诉的曾某等4人贩卖、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一案,3月18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为我市近年来发现的第一起制毒案件。
曾某、陆某、洪某三人经事先预谋,通过网络学习制毒方法,并购买了制毒原料、试剂、工具,于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间,先后在本市吴兴区金湖人家小区某租房和南浔区善琏镇含山村某租房内,通过化学方法提炼甲基苯丙胺,制造的毒品成品及半成品达4300余克。2014年6月10日,曾某、洪某在含山村租房内制毒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14年8月6日,陆某在南浔区南浔镇湖滨广场某公寓内,将8.87克甲基苯丙胺交给葛某,用于抵偿个人债务。当日,陆某在该公寓内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其随身携带的尼龙套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6.44克;在其位于本市南浔区南浔镇适园新村某租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9.69克。
在对该案的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袁某在制毒期间帮助清洗制毒工具、望风,将其成功追诉。
【法律知识小贴士:曾某、陆某、洪某、袁某4人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陆某贩卖甲基苯丙胺、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曾某、洪某、袁某的刑事责任,以贩卖、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陆某的刑事责任。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