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上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书,对安吉县水利局原副局长鲁志军受贿一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由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2012年11月2日,安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鲁志军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同时将所得赃款人民币13.5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原判认定:2006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鲁志军担任安吉县水利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分管水利工程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非法收受安吉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万某、总经理王某,水利工程包工头汪某等人所送达财物共计13.5万元,并为他们承建的工程在施工管理、验收、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关照。
湖州市中级法院认为,上诉人鲁志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