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台州5月8日讯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今天收到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海军的刑事裁定书。台州市中级法院依法驳回潘海军的上诉,维持对潘海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3万元的一审判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海军在一审被认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3万元,追缴非法所得15万元后,辩称侦查机关对其进行非法取证,不存在受贿的犯罪事实,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海军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依法不予采信。被告人潘海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现金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上述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