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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检察院对七旬老人作不起诉处理
时间:2011-07-14  作者:  新闻来源:湖州检察 【字号: | |
浙江检察网长兴讯 6月22日,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可以减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长兴县人民检察院对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77岁老人蔡学书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公安机关查明,77岁的安徽人蔡学书十几年来一直靠收购废品为生。今年2月份,盗窃犯谢伟4次将偷得的电瓶车卖给蔡学书,蔡学书在明知电瓶车是赃车的情况下仍以低价予以收购。
  因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谢伟以盗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蔡学书收购赃物4次,财物总价值为4660元,虽然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罪数额4000元,但是数额较少。蔡学书收购电瓶车的数额都在每辆80元左右,4次收购电瓶车总额为390元。蔡学书因谋生所需收购电瓶车,主观恶性不大。且蔡学书今年已满77周岁,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长兴县检察院决定对蔡学书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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