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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院对一名外来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定罪不捕
时间:2011-03-10  作者:  新闻来源:湖州检察 【字号: | |

近日,市院在审查逮捕外来犯罪嫌疑人左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中,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慎重进行风险评估,作出定罪不捕决定。

1月24日,市公安局以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提请批准逮捕。经侦查查明:2010年12月05日01时40分许,左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104国道由杭州往埭溪方向行驶,至白泥山岔口往白泥山方向右转弯时,与潘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潘某某死亡、摩托车上乘员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左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经审查发现,左某某系河南人,在湖州帮他人驾驶车辆。事故发生后,该车车主已预交和支付相关费用7.5万余元且肇事车辆所购保险足以支付被害人相关赔偿,被害人亲属书面申请对左某某从宽处理。针对这种情况,市院积极促进双方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亲属书面申请对左某某减轻处罚。同时,市院对左某某是否予以逮捕进行风险评估,经评估,对左某某不予逮捕为中风险,但考虑到该案是过失犯罪,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且在本地有临时居住地,有亲友可以对其进行帮教,不予羁押不致再危害社会,遂对左某某作出定罪不捕的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快速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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