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案件发布
案件发布
费良玉交通肇事压死钱云会被判刑三年半
时间:2011-02-15  作者:  新闻来源:湖州检察 【字号: | |
浙江检察网乐清2月1日讯  今天上午,乐清市人民法院对费良玉交通肇事案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费良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费良玉的辩护人、被害人钱云会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费良玉的亲属、当地村民代表以及媒体记者等60余人旁听了庭审全过程。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5日上午,费良玉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装载石料的皖K5B323解放牌重型自卸工程车(超载率达282%)从乐清市虹桥镇湾底村开往乐清市临港开发区围垦工地。9时45分许,车辆途经虹南大道蒲岐镇寨桥村路段时,遇行人钱云会在车前方道路右侧突然向左横穿,费良玉鸣笛、向左打方向盘并紧急刹车,但避让不及,车头左侧将钱云会碰倒,左前轮碾压其胸颈部,致钱云会当场死亡。肇事后,费良玉指使他人顶替自己作为肇事者,企图逃避法律追究。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该交通事故中,费良玉负主要责任,钱云会负次要责任。法医鉴定,钱云会系遭机动车辆碰撞、碾压致颈部、胸部重度毁损伤而死亡。另查明,被害人钱云会的家属已获赔105万元。
  法院认为,费良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超载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费良玉在肇事后要求黄某为其顶替,说明其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故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同时费良玉在案发后及时报警,未破坏现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家属已获赔偿,在量刑上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乐清市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版权所有:湖州市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抖音二维码
抖音二维码
头条二维码
头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