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嘉兴讯 12月22日,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对秀洲区教育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张刘祥贪污、受贿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分别判处张刘祥有期徒刑三年、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5月至2010年,张刘祥在担任秀洲区教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采取虚开发票套取现金等方式侵吞公款共计67000元。同时,张刘祥利用职务便利,在购买纯净水、图书以及民办学校办学等方面为他人提供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索取贿赂42.9万余元,实得36万余元。案发后张刘祥家属等代为退出赃款40万元。
法院认为,张刘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已构成受贿罪,其中索贿部分应从重处罚,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另外,张刘祥归案后主动交代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可减轻处罚;能积极退缴赃款,自愿认罪,主动交代检察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