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例盗取支付宝帐户资金案一审判决
时间:2010-05-25 作者: 新闻来源:浙江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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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检察网宁波讯 5月19日下午,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对李双江利用黑客技术盗取支付宝帐户资金案作出一审判决,李双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至2009年4月间,李双江利用宁波某日用品公司下属的宁波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销售系统中的数据库漏洞,6次使用互联网黑客技术将该公司用以收款的12个支付宝账户替换为自己掌握的10个支付宝账户,盗取、转移人民币135万余元,并通过网络转帐的手段将其中34万余元转移至自己掌握的多个银行帐户中,通过ATM机提取现金24万余元,其余款项已被支付宝公司及银行冻结。
法院认定,李双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帐户中的资金135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中被盗款项中的101万余元被支付宝公司等冻结,系未遂,对这部分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李双江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对他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