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原长兴县防雷设施检测所所长倪小明因犯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经审理查明:长兴县防雷设施检测所系国有事业单位法人,主要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已建建筑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测及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竣工质量验收检测等工作。2004年1月至2009年6月,倪小胆利用其担任该所所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为了感谢其在以往防雷工程业务中给予的关照而送的贿赂共计人民币66万多元。
案发后,倪小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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