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9日,由长兴院查办的长兴建设局质监站工程监督员王洪梁因犯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至2009年3月,王洪梁担任长兴县建设局质监站的建设工程监督员,主要负责市政道路、桥梁的质量监督工作。期间,王洪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达63000元,用于个人消费和家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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